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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信访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5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并与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园区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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