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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省、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签订合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推进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合同签订的主体、范围和程序
  《意见》对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主体、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原则性的规范,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的合同签订制度,针对签订合同的主体、范围以及程序进行明确规范和界定,防止超越职权、超越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签订合同,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二、明确法制机构的审查论证及定期清理工作
  《意见》要求法制机构对签订合同进行审查论证,对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定期清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法制机构的工作任务,为其提供平台,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同时,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学习,为政府和部门提供准确的法制意见。
  三、加强组织领导及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意见》的学习贯彻,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深入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案卷评查及专项检查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签订的合同进行检查,切实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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