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地方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相关政策认识不足。检查发现,吕梁市个别县级主要领导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政策学习领会不到位,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县级留成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财政可支配资金,由县领导批办即可,无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基金的安排使用方面存在不按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临汾市的一些项目单位在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时,只知道是财政拨款,具体是财政的哪一部分款项,以及此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要求都不了解。
(二)部分县未制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使用效益。各市、县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检查发现,部分县未制定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例如:晋城市下辖的6个产煤县级政府中有5个县,长治市下辖的9个产煤县级政府中有7个县未出台管理办法,在基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及监督等方面没有明确的办法。
(三)多数市、县未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规划。《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县级规划参照省级规划编制,并分别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检查发现,全省绝大多数市、县均未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条件编制合理的基金使用规划,项目安排存在随意性。
(四)多数市、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使用程序不规范。《省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检查发现,几乎全省所有的市、县政府在安排使用本级基金的过程中,均未按要求纳入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基金安排使用均没有进行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而全部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使用。
(五)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支出比例不符合规定。《省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检查发现,多数市、县的基金支出比例都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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