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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1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高技能人才的选拔从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并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的人员中产生。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已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二、推荐数量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我省的指标,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布情况,各市、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一般推荐1-2名人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较多的市不超过3名。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不推荐。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可优先推荐。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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