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形式: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