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