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
(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八)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十)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把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按《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6〕62号)的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纳入批复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5%-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依照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规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