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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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