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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信息管道建设和维护从业经历以及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信息管道企业在建设和维护信息管道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收集、汇总、协调、落实各管道需求单位在信息管道建设和维护方面的需求;
  (二)保证信息管道工程的设计、报建、施工等环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保证信息管道中有合理余量用于应急需要;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五)保证信息管道的容量及质量能够满足管道需求单位的需求。
  第八条 《中山市信息管道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编制,信息管道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山市信息管道专项规划》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而需对《中山市信息管道专项规划》进行相应修编的,应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在新建道路内规划建设的信息管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已开工的道路建设项目缺少信息管道规划设计的,应根据需求补充建设。
  在已建成的道路内改建、扩(补)建信息管道的,应视道路的不同管辖主体,分别向市建设、交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道路属于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属我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称“干线公路”),还应与干线公路业主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干线公路业主单位统筹报建。
  第十条 信息管道施工图设计任务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信息管道工程需横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公路或高速公路等道路的,应采用顶管方式施工。除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可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开挖路面方式施工。
  第十二条 信息管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恢复道路原状,道路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视道路不同管辖主体,分别由市建设、交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的修复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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