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 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 调查报告
Ⅰ、Ⅱ级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输、现场清理与处理等的意见,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5.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确定专门场所,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公交系统事件信息;
(2)接受、传递市公交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以省应急指挥部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和保障制度,相关部门明确通信方式,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机构与省人民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公交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和省相关部门备案。
6.4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有计划的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人员进行培训和适时演练,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企业及管理机构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