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