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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劳动合同变更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
  (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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