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重庆市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评选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奖励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所。市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之中。
(二)在近3年内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
(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显著。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和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