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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问题。各部门对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或存在相互交叉的职责,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部门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的“三定”规定草案“其他事项”中予以明确;部门协商未解决的,由市编办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三定”规定草案中予以明确;市编办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在配置部门职权的同时,应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避免权责脱节。
  (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各部门在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保内设机构数量不增加。职能强化、任务增加需设立机构的,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等办法解决;职能弱化、单一或工作量较小的处室要适度精简。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内设机构要全面整合。各部门内设机构数应低于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数及原内设机构数,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置两个以上处室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的一个处室相对应,不设3人以下处室,组织、人事处室合并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设置为业务处室,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具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按照“撤一建一”的形式单独设置行政许可服务处,并明确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归并交由行政许可服务处具体承担。
  (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规范核定领导职数。各部门行政编制总数不得突破改革前的总数,职能减少、弱化的部门要精简人员编制;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人员编制问题。相关部门合并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精简比例不得低于合并部门原人员编制总额的5%。新设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同类性质人员编制中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部门机构性质发生改变的,原使用的人员编制全部收回,并根据调整后的机构类别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各部门应充实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业务处室的人员编制不少于部门总编制的70%。不再保留的机构,人员编制全部予以收回,原在编人员本着“人随职能走”的原则,按照编制性质相应分流到相关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
  各部门不再核定和使用行政附属编制,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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