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关注和重视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一)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规定了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素等内容,要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有助于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09年年报审计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财会[2009]16号文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二)涉及整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年报审计的顺利过渡和有序承接,不得由于整合而影响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执业标准、人事、财务、业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稳步提高执业水平。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做好2009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