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狠抓集中免疫。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2010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从3月份开始集中免疫,5月中旬前全面完成,6月上旬前开展一次全省性的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达不到农业部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要继续创新防疫工作机制,完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把免疫抗体合格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疫苗监管到位,免疫档案齐全,防控工作做得好,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取得实效的乡镇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公安、城建、农牧、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犬类狂犬病的防控工作,防止发生人感染狂犬病疫情。
(二)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把防控工作的关口前移,强化种畜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地区的疫情监测,重点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奶牛“两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数量。对监测到病原学阳性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追踪溯源,规范处置,拔点灭源。同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预警。林业部门要加强野鸟观察和动物园观赏鸟类的监测,及时掌握候鸟迁徙和疫病动态;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把检疫关,防止境外疫病传入;卫生部门要做好高暴露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疫情,及时通报,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三)规范检疫监管。各地要按照农业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监管,规范检疫申报点设置和检疫设施建设,确保所有动物屠宰场所100%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驻场检疫。各级工商、经贸、农牧部门要强化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检查,针对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养殖场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检验检疫、科研、院校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严格菌(毒)种和危险品的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加强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走私、逃避检疫的行为,防止省外疫情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