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处)
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建设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承担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厅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情况,考核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有关环境保护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科技监测处
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指导清洁生产、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预审;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减排规划、计划,承担减排监督核查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