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强做大社有企业。供销社社有企业具有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是为农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实际的考核考评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调整优化资本布局,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企业集团。鼓励国家大中型企业与省内社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中央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鼓励并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发展农产品加工,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拓展跨省跨国经营业务,着力建设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社有企业的控股地位,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实力,使社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真正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意见》中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争取国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资金,省里将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扶持范围。市县两级也应根据本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按照《意见》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市县两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要按照《意见》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鼓励社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建设,稳定干部队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不断推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