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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三、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及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政府及其部门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查处、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深入开展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漳州市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漳政综〔2009〕27号),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五、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安办要加强综合监管和协调,每月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每季通报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进展情况,半年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年终进行责任制考核评比。对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和行业,要及时进行预警通报;对突破年度控制目标的,要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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