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提出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取得《购房证》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购房前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章 供应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中介机构代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可以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批准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规定并公布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
《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
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按照轮侯顺序可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