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闽政文〔2010〕32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漳州市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我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0年2月22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 合
计
| 市
直
| 芗
城
| 龙
海
| 漳
浦
| 云
霄
| 诏
安
| 东
山
| 南
靖
| 平
和
| 长
泰
| 华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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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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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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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计划
(万元)
| 15491
| 5106
| 915
| 1722
| 1893
| 923
| 890
| 671
| 1103
| 1174
| 833
| 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