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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教人〔2010〕1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校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规范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对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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