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期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迟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四)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1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第三章 初、中级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实验员、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胜任实验员职责,可直接认定实验员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任实验员职务满2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直接认定助理实验师资格。
第十条 直接认定实验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满3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5年以上且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