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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普通本科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6年;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5年。
  (四)大学本科毕业后,普通本科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8年;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受聘实验师职务满6年。
  (五)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受聘实验师职务满8年。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设备、仪器的发展动态、规格和性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的发展动态,发表1篇以上实验综述报告。
  (二)具有组织、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或实训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实验技术娴熟。
  (三)独立开设一门以上实验或实训课程,或独立担任两门以上实验(含实训、野外实习)课程教学指导工作,任现职以来。在本校承担实验(实训、实习)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同实验室教师平均工作量。
  (四)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任实验师期间参与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课程建设工作,负责1项以上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进工作,或1项以上引进新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工作,并在实际应用取得良好效果(提供实例方案)。
  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取得国家已经开考的相应专业的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第(一)项和第(二)至(六)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报告2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报告1篇以上;高职高专院校实验技术人员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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