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6、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二)管理工作
1、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其中包括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内容。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
2、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5、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
(三)技术指标
1、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3、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工信局、水务局
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委、水务局
5、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局、三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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