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按规定向省厅推荐第五批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红章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红章,复印无效)。
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08、2009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连接关系证明(加盖农业部门红章,复印无效)。
7.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加盖国税局、地税局红章)。
8.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
9.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前7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四、名额分配
第五批省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包括递补追加名额)分配如下:济南7家,青岛8家,淄博6家,枣庄6家,东营7家,烟台14家,潍坊10家,济宁9家,泰安6家,威海9家,日照7家,莱芜5家,临沂13家,德州11家,聊城10家、滨州10家,菏泽9家。
第五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原则:以2008年度农业产业化统计数据为依据,通盘考虑五批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总量占各地符合条件企业总数的比例,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第一至四批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过程中,各市自行淘汰的企业由所在市等额递补,名额另行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