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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移植、砍伐树木的;
  (三)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四)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
  (五)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第七条 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许可审批

  第八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制定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设立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办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上报)、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送达行政决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程序规定和办理程序、方法、步骤,应当在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网站上及办公场所公布,方便申报单位或个人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移植树木,审核人员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的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和居住、设施安全无法避让的树木,应当批准移植。
  第十一条 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的;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的,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批准砍伐。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批准后,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制定核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制《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和《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应严格按批准的树木移植和砍伐数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详实。分别加盖“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XX区、县园林绿化局”公章,并加盖带有编号的审核人员名章。
  第十五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为三联凭证,第一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第三联作为申报单位或个人移植、砍伐树木的凭证。区、县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第二联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的第二联由许可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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