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规划对外发布暂行规定
(大连市规划局 2010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对外发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法》、《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对外发布分为公告、公示和公布。公告是指大连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获取公众意见的行为。公示是指具体项目方案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获取公众意见的行为。公布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后,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发布,以履行政府告知义务的行为。对外发布主体为大连市规划局;对外发布的权威媒体为:大连市规划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大连日报。
第二章 公告
第三条 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新编制的及调整的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二)新编制的及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第四条 公告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网站;
(二)报纸;
(三)现场公告;
(四)其他。
第五条 公告的时限为30日。
第六条 公告期间,由专人负责收集公众反映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相关审批处室,作为城乡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公示
第七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已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批前公示);
(二)拟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三)拟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