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网站;
(二)报纸;
(三)现场公示;
(四)其他。
第九条 公示的时限:第七条第一款为10日,其余为15日。
第十条 公示期间,由专人负责收集公众反映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相关审批处室。
第四章 公布
第十一条 公布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 公布除网站及现场外,依据项目需要经办处室还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报纸;
(二)电视;
(三)其他。
第十三条 现场公布牌公布时限为立牌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止。
第五章 对外发布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发布报纸媒体版面大小为175mm×60mm,时限为1天。
第十五条 现场牌应当放置于项目建设地点周边,易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现场牌的大小为2000mm*1200mm。对外发布结束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牌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 网站、现场、报纸对外发布时间同步。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在政府各相关网站上自对外发布结束期止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 对外发布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对外发布管理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期间由局信息中心负责意见收集;公告、公示期后由局信访办公室负责意见收集,由各责任处室予以答复落实。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办妥有关公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相关部门对现场牌的设立、拆除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