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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残联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及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低保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70%给予救助。
  (3)突发灾害救助。城乡居民家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突发灾害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及其他生活物品救助。
  (4)其他救助。对城乡居民遭遇其他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适时适当进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享受上述救助后,困难仍难以解决的,由各类慈善组织给予补充救助。
  三、职责分工与审批管理
  1、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检查监管;市及各区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城乡困难家庭就学救助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家庭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各级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募集救助资金,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检查。
  2、审批管理。
  (1)申请。就学救助申请,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残联部门的规定执行。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或事故报告书、医院收费票据、公安消防或司法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详细填写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区市县民政局。区市县民政局组织社会救助人员进行调查复核,按照相关标准提出救助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审批。
  (3)审批时限。临时救助审批时限,一般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突发灾害,应做到随时申请,随时核实、审批,即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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