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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四、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资审制度。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建筑垃圾运输的资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资审合格,取得《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资质证》后,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十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施工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
  十六、凡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和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一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具有一定的承运能力,原则上应有10台以上的运输车辆,清运单车的车货总质量在30吨以下;具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配套机械;三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选择2-3家以小型机动车辆为主的清运公司或车队,承运小街小巷、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和施工渣土。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十七、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报承运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应向大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审合格后,发给《大同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资质证》(正本、副本)。运输车辆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运输车辆按一车一单发放,必须随车携带,过期作废。
  十八、对经资审合格的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此项业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及车辆,取消其承运资格。
  十九、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地,并取得处置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验。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抛撒、遗漏建筑垃圾。
  二十、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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