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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遂教函[2010]52号)


各区、县教育(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市本级各民办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川教资[2010] 01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在全面执行《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教师资格认定还需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指幼儿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非幼儿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师范专业毕业)学历,非师范专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师范教育类专业在校期间未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有师范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其非师范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在校期间选修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只能在以全日制普通在校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向院校所在地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可作为依据,以社会人员身份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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