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共同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4.促进各地化工园区(集聚区)建设。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和批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十二五”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化工园区(集聚区)和化工集中交易专业市场建设。2010年7月起,不再审批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要开展区域性安全评价,提升园区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推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城区内化工企业进入园区。
5.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向省局报告分析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分工,每月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进度。对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不依法履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
6.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将监测检验结果作为安全许可审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7.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时召开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经验交流会和专项研讨会,推进企业在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密闭空间作业、外来承包工程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相关行业的实施指南、考核评价标准及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倡导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认证、HSE体系认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常态化和程序化。
8.进一步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工作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工作。全面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9.加强队伍建设,维护安全监管部门形象。重视行风评议,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切切实实为企业服务。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服务,努力营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通过组织参加国家总局举办的业务培训、视频讲座,组织专题业务培训班等多种途径,提高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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