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规范社区社会组织机构的建制
5、社区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
①有规范的名称(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域+活动内容+组织形式)。
②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
③有适当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数有3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数有10个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④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⑤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团合署办公;
⑥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
⑦组成的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活动范围原则上只限本社区(社区交流、比赛除外)。
6、社区社会团体要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社区社会团体要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建立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监督制度。
社区社会团体实行直接登记制,不必执行筹备期。
7、社区社会团体的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的产生方法、任期、职能、运作方式由社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8、社区社会团体的会长是社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长 、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由社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担任会长的人选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担任国家党政机关公职。
9、社区社会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社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社区社会团体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任期由章程规定。
10、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条件:
①有5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②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在同一活动场所,或与同一社区社团合署办公。
11、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应由申请人(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① 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④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