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合教策〔2010〕46号)
各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局有关处室: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做好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开展2010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安办〔2010〕10号)精神,现就做好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学校的各类设备、设施、建筑物、车辆以及水电气、公共卫生、危险品、特种设备、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特别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工作方法
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学校自查、统计上报、自行整改、验收销案”的方法进行。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实行“学校自查、统计上报、市教育局复查、挂牌督办、验收销案”的方法进行。市教育局职成处、基教处、法规处分别负责民办学校、高校附中、市属学校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学校接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认定隐患等级,填写《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学校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附件2)报市教育局法规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无故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市教育局法规处对各校上报表格进行分类汇总。汇总结果分别反馈局相关处室进行督办。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专家现场评估确认,并报市政府安委办。
(三)学校每月底应填写《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并与合教策〔2010〕6号通知的《学校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月报表》、《学校安全稳定隐患整治包案表》同时上报。当月新增重大隐患的,要填报《学校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督查,及时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对因排查整治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开展事故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张元华 电话:2628954 传真:263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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