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管[2010]003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收费标准的函》(沪交财〔2010〕122号)收悉。经研究,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首2小时内,每小时10元;超过2小时至12小时,每小时5元。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费。
停车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12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后,按上述办法重新计费。
以上暂行收费标准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请按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标准的核定手续。
二、自2010年5月1日起,原虹桥机场停车场恢复执行机动车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12小时计费的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临时调整虹桥机场停车场(库)计费规定的复函》(沪价公〔2008〕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