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密组织、科学施工。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工程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细化并组织实施各自负责的项目建设计划,认真制订出详细实施方案,制定倒计时安排表,周密计划;建立领导联系责任制度,加强指导、指挥、监督、协调,确保“穿衣戴帽”工作领导负责,责任明晰;各项目业主负责按照建设程序要求完善立项、设计、建设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前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专人负责工程协调、施工安全和工程资金、计量管理,并及时做好资料汇总和每周工程进度报表的上报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措施到位。结合“城乡清洁工程”市容市貌“流动红(黄)旗”检查评比活动,市城乡清洁办、市城市管理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城区、开发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后进,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责任追究。各城区、开发区将工程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树立“精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纪检加强监督、单位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六)深入宣传发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各城区、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
南宁市“穿衣戴帽”工程实施标准
为确保2010年“穿衣戴帽”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的原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建筑物立面
(一)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等)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特色,附属设施的形态和色彩应与建(构)筑物本体的设计、建造相协调。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三至六个月清洗1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三)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破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
(四)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盗网(栏)和晾衣架。
(五)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建筑物同一层房屋安装空调外挂机应统一高度,确保整齐有序。有条件的应该结合建(构)筑物立面粉刷进行统一遮蔽,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