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的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
(七)主要道路两侧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八)市区内尤其是重点景观区域周边和主要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无法及时拆除的建(构)筑物,采取绿化遮蔽等方式,确保对城市景观无重大影响。
二、楼顶天面
(一)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拆除清理砖混、铁皮、铝合金、塑料及石棉瓦等材料搭建的,用于居住、堆放杂物、饲养家禽或其他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防盗栅栏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时拆除楼顶违章户外广告,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景观环境的物品物料。
(四)建(构)筑物天面进行清洗、坡屋顶以及坡屋顶喷涂,坡屋顶造型、颜色要与建(构)筑物本体相协调统一。
(五)按照规范开展建(构)筑物天面女儿墙修复改造,达到整洁、美观的效果,造型、色彩与建(构)筑物本体风格相统一。
三、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整治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一)户外广告标准:
1. 建(构)筑物墙体立面原则上不能设置户外广告,拆除未经审批设置及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
2.道路两侧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商业性指示牌、灯箱指示牌。将指示牌、导向牌与路名牌有机结合起来,资源共享,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3.沿路建筑物、橱窗、窗户上、电线杆、灯杆上无乱贴、乱画的广告。在建的建筑物上禁止设置宣传广告。
4.严格控制横幅以及利用拱门、彩旗设置广告宣传。因举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不能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期限到期后必须及时清理。
5.陈旧、破损的广告画面、角架、立柱必须进行翻新。必须及时清理广告设施上的“小广告”。
6.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等公共信息栏位置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公交候车亭广告栏与公交候车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置,要求与道路平行,并定期进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