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
--研究完善南宁市药品储备制度。(由南宁市工信委、商务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应从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自治区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履行对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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