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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违规行为举报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采购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

  --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由南宁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

  --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并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按照国家的评价制度,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办法,并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的影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近期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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