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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经费来源

  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按照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负担。

  (一)市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市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广州市与从化市财政按8:2比例负担;

  (四)广州市与增城市财政按6:4比例负担;

  (五)南沙、萝岗区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四、申报与发放程序

  (一)补贴方式

  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规定。即本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申请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二)审批程序

  1.填表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体户业主,可于每年7月(即社保缴费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残疾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填写《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残疾人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残疾员工花名册》、上年度缴交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单)、《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银行划款凭证》、本方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它相关的经营报表、纳税或免税凭证等材料。

  2.初审确认

  (1)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初审汇总,对所提供的资料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其收入,对《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包括对申请人收入的评估情况、补贴金额核算等)。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各区、县级市残联审核确认,各区、县级市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2)各区、县级市残联审核相关材料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3)各区、县级市残联对符合补贴条件且没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重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个体从业人员,汇总后填报《广州市残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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