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印刷业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我局《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84号)和《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浙新出发﹝2009﹞33号),对部分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了委托管理。从实施情况来看,各地高度重视,先后认真组织学习,分解落实责任,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在实施中还出现了一些问题,也存在着一些不够明确的事项。为进一步做好印刷业委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把关。对申请设立印刷企业或对印刷经营活动备案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是建立完善印刷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准入资格条件,认真履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工作,切实做到合法和真实有效。
二、规范审批材料。设立印刷企业或备案事项的申请材料,必须按照我局浙新出发﹝2005﹞84号和浙新出发﹝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要求递交和审核;许可事项批准后,应将申请材料和现场核验记录等一并归档;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变更、受处罚等情况,应及时将变更材料或处罚材料归入该企业档案,确保完整和规范。
三、坚持报告制度。实行委托管理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指导的重要途径。各地对印刷业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印刷企业的情况、变更情况、备案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对履行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委托管理的执行情况和属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前要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
四、履行初审职责。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审批权限仍在我局。为建立健全层级管理体制,强化属地管理,申请人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对申请人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送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