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教发〔2010〕14号)
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班长,系指值班班班长、文艺班班长、炊事班班长和自然班班长。值班员系指同道值班员、劳动现场值班员及因特殊需要安排的值班员。
第三条 劳教所所政管理科负责对大队班长、值班员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大队负责班长、值班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选用劳教人员为班长、值班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计分许可证》,处于半开放式及以上管理阶段;
(二)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现实表现好,积极向民警反映真实、准确情况;
(三)身体、心理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
(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意愿。
第五条 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班长、值班员:
(一)本次劳动教养期间受过处分的;
(二)有逃跑史或逾假史的;
(三)案情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诈骗、涉黑、涉恶、涉爆、涉访的。
第六条 劳教所应当优先选用初次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为班长、值班员。选用多次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劳教人员、滋扰型劳教人员为班长、值班员,应当从严考核、审批。邪教类劳教人员不得选用为值班员。
第七条 按照下列程序选用班长、值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