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班民警提名推荐;
(二)大队集体研究,并填报《使用审批表》;
(三)所政管理科审核;
(四)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所政管理科在审核前,应当对大队上报的班长、值班员人选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予以审核。岗前培训应当具有针对性,培训材料留存备查。
第九条 大队应当及时公布批准选用的班长、值班员名单。
第十条 在民警的指导下,班长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监督并反映本班人员遵规守纪情况;
(二)按照民警安排,组织本班人员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
(三)及时制止或报告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民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在民警的指导下,值班员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监督同道、劳动现场或民警指定区域内的秩序,每半小时对区域内人数清查不少于1次;
(二)密切观察其他人员或民警指定人员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及时制止或报告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准确、详细记录值班情况;
(五)民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大队应当加强对班长、值班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每周进行谈话教育,每月进行考核评定。每季度组织全体劳教人员对班长、值班员的现实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方式由所政管理科确定,测评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班长、值班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因破坏所管秩序受到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民警的;
(三)隐瞒他人违法违纪问题或为他人传递不良信息的;
(四)欺辱他人或强行索要、收受他人物品的;
(五)不认真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六)降级至封闭式管理阶段的;
(七)患有较为严重疾病,无法完成规定任务的;
(八)在季度测评中,满意率未达到80%的;
(九)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撤销班长、值班员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选用程序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所政管理科提议,报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