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班长、值班员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并按照局计分考核规定,给予岗位加分。使用期限届满后,对表现好且符合其他岗位选用条件的班长、值班员,可以批准选用原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
第十六条 班长、值班员空缺时,按照选用条件和程序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配戴统一标志,标志式样由局确定,劳教所制作并配发。
第十八条 承担强制隔离戒毒、集中代为执行刑罚工作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京劳发〔2006〕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民管会”)的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管会,系指在民警组织指导下,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劳教人员参加各类教育矫治活动,征求并反映劳教人员对教育挽救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劳教所、大队开展的涉及劳教人员权益的教育矫治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涉及劳教人员的奖励、处分、晋(降)级等事项进行评议;
(四)对班长、值班员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条 劳教所所政管理科负责对大队民管会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大队负责民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队民管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管教的副大队长担任,设学习宣传委员、文体活动委员、生活卫生委员、习艺劳动委员、纪律监督委员各1名,在劳教人员中选用。
第五条 选用劳教人员为民管会委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