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计分许可证》,处于半开放式及以上管理阶段;
(二)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现实表现好,积极向民警反映真实、准确情况;
(三)身体、心理健康,积极参加各类教育矫治活动;
(四)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意愿。
符合前款条件,并有文学、艺术、医疗、体育等方面特长的,可优先选用。
第六条 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用为民管会委员:
(一)本次劳动教养期间受过处分的;
(二)案情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诈骗、涉黑、涉恶、涉爆、涉访的;
(三)已选用为班长、值班员的。
第七条 按照下列程序选用民管会委员:
(一)劳教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责任班民警提名推荐;
(三)大队组织劳教人员测评(赞成票达到测评人数的80%以上);
(四)大队民警集体研究,填报《使用审批表》;
(五)所政管理科审核;
(六)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八条 大队应当及时公布批准选用的民管会委员名单。
第九条 大队每周召开1次民管会会议,会议由民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主持。
劳教所每月召开1次由各大队民管会委员代表参加的会议。委员代表名额由所政管理科决定,分管所领导或所政管理科科长主持会议。
大队民管会会议、劳教所民管会委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对民管会委员在大队民管会会议或劳教所民管会委员代表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大队或所政管理科应当及时研究,并在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民管会委员以书面形式向劳教所、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大队应当及时登记并转递。劳教所在15日内予以答复,局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大队应当每月对民管会委员遵规守纪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季度组织民管会委员在全体劳教人员大会上汇报本季度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并组织全体劳教人员对民管会委员进行测评。测评方式由劳教所确定,测评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民管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