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设立“扶持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市政府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年)。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六)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九)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变更时,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经同级政府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直接转让至境内自然人,对于该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权转让,且按成本价进行股权转让,不产生收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所得税。
(十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认定基期年度为营业执照签发年度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年度。
(十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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