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科技、劳动、国税、地税、工商、外经、外汇管理、海关、质量监督、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两证”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各职能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限时办结。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具体困难,由市、县两级上市办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一企一策”予以协调解决。
(四)上市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
(五)各级政府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帮助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六)积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市企业改制重组。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七)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八)金融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九)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培训。组织上市辅导、企业高管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拟上市企业沙龙等活动,使上述人员对上市的工作程序、应遵守的法律法规、需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环保核查的要求等方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改制上市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形势,提高企业特别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实务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