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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十)鼓励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聘请高级管理人才,在职称评定、户籍迁移、人事关系办理、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泉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科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相应机构。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市上市办负责跟踪落实。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主动服务,确定专人定期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及时向市上市办反馈。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市、县(市、区)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我市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拟上市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证券中介机构,优先向我市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创办企业上市专刊,及时通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五、营造推动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推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推动企业上市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和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要把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及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企业上市总体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成效的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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