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有需要,全程陪同;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企业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在限时内未审批完毕的事项,视同同意审批。
55.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留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凡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免交工本费。
56.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完善服务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原则,设立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57.建立权益保护体系。加大《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完善服务回访,堵塞侵权漏洞,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
58.对初创业者,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经营成熟的创业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必须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调取以前年度的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地检查时限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市、区)及以上地税局批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59.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60.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审批项目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一般涉税事项尽可能由县(市、区)局直接办理,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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